摘要:在向酒店负责人道明来意后,执法人员首先查看酒店的布草间。张振深拿着该店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材料,一一查询比对及实地查看后,对店里摆放着的有针灸、针刀项目的海报和价目单上的火疗项目提出质疑。执法人员介绍,一些美容、养生场所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资格证,从业人员也没有资质,就对消费者开展针灸等中医治疗,属于非法中医诊疗行为。...
3月11日至15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三区两县市卫生监督部门开展“3·15”健康维权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中医保健乱象和住宿场所清洁卫生乱象问题。
3月15日,记者随市卫计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港北辖区开展执法检查。 上午9时许,执法人员来到荷城路某酒店。在向酒店负责人道明来意后,执法人员首先查看酒店的布草间。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科科长张振深打开置物柜柜门,柜子里床单枕具毛巾等分层分类摆放。“布草间除了要分类规范放置用品,还要注意密闭性防蟑防鼠。”没有发现问题,张振深还是强调卫生安全要求。
随后,执法人员随机打开一间双人标间客房。“你们的床品用具多久更换?” 张振深问。“我们一直按照要求严格做到一客一换的。”酒店负责人说。执法人员掀开被子、床单、床垫,层层检查。客房的洗漱杯、茶杯是非一次性的,张振深举起其中一个玻璃杯在灯光下照看,“有点水渍,应该是没有擦干水分就消毒了。” 张振深说。
9时17分,执法人员来到消毒间。消毒间三个柜式消毒柜靠墙放,执法人员上前检查有没有通电,并抽检杯子。“个别杯子有水渍印子,消毒前一定要擦干水。”张振深说。“我们会认真整改。”酒店负责人表示。
“消毒完的杯子放去哪?平时怎么转运到客房的?”港北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副所长倪佩嫦问。酒店负责人介绍了他们的中转消毒柜和转运箱,倪佩嫦现场指出几处不规范的地方:“中转消毒柜要跟其他消毒柜放一边,且要通电运行;转运箱要标识已消毒和未消毒,规范干净杯子和脏杯子的转运管理。”
检查中,执法人员除了现场检查,还认真查看相关台账材料,检查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公共用品清洗消毒保存更换是否规范登记等情况。
上午10时许,执法人员来到中山路某养生会所,在这里除了检查卫生清洁问题,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打着中医“养生”“保健”之名非法开展中医诊疗行为。
“你们店里有对顾客开展针刺针灸治疗的项目吗?这个火疗有执业资质吗?”张振深拿着该店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材料,一一查询比对及实地查看后,对店里摆放着的有针灸、针刀项目的海报和价目单上的火疗项目提出质疑。“我们店没有针灸,是老板另外的店有这个业务,把广告放在这里。之前店里聘请有专业人员为顾客做火疗,现在他已经辞职了,火疗项目没有了。”该店负责人解释道。“没有这些项目就不能在店里宣传,海报要撤下来,价目单也要赶紧更换。”张振深告诉该店负责人,这些行为有涉嫌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和信息宣传,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就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了宣传。
在卫生检查中,倪佩嫦掀开一间房间里的床单,发现明显没有清洁干净,又接连掀开三四床,发现同样的问题。“这明显是没有做到一客一换。”倪佩嫦严肃地说。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又发现该店存在布草间裸露在公共区域,床具清洁不达标、杯具清洗消毒不达标、管理不规范,无法提供卫生许可证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店限期整改,并要求其及时去办理卫生许可证。
执法人员介绍,一些美容、养生场所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资格证,从业人员也没有资质,就对消费者开展针灸等中医治疗,属于非法中医诊疗行为。有些还存在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的行为,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追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等行为。
执法人员呼吁,消费者若发现非法行医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打市长热线12345或卫生监督电话4212300进行举报。
知识链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2号),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禁用项目进行了规定:
1. 服务内容
(1)允许中医师在生活美容店(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提供养生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
(2)允许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中医体质辨识、经络评估、脏腑功能检测、血气状态分析、中医心理测量等对服务对象的健康状态进行辨识评估。
(3)允许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健康咨询服务,根据健康状态辨识及评估结果,提出针对性健康指导建议,制订个性化中医健康调养方案,开展中医心理咨询与情志调理服务、开展养生功法示范指导等。
(4)允许为服务对象提供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养生保健调理服务。
(5)允许为服务对象建立中医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监测、健康干预效果追踪与评估等健康管理工作。
(6)允许对养生保健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中医养生保健知识与技能培训,指导其规范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2. 禁用项目
(1)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2)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3)不得给服务对象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之外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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